探视权的特点具体有: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针对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则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2、探视权是双方离婚之后,母亲或父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3、探视权产生的时间,一般是在夫妻离婚之后;
4、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法院会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沟通、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视权纠纷探视权纠纷案件主要有哪些特点
1、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
2、探视权纠纷案件难执行。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上没有固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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