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原告金某(债权人)要求被告程某(债务人)偿还到期的借款。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放弃追究担保人俞某的担保责任,而被告程某又无偿还能力。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原告金某放弃追究俞某担保责任的行为有效,应责令被告程某分期偿还借款;另一种是担保人在担保的债务没有消灭,且被告程某又无偿还能力时,依照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原告主动放弃追究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即视为原告放弃行使追偿债务的权利,此案应按撤诉处理。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是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即债权人自动放弃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担保的设立目的就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义务,债权人放弃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债权人放弃权利的一种表现。因此,本案只能由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可以判决其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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