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人放弃部分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放弃质权是质权人对自己权利处分的一种形态,其有权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因此可能对其他担保人造成影响,其他担保人要根据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形决定是否免除担保责任。
质权人放弃质权,是指质权人放弃其因享有质权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受清偿的权利的行为。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是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取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质权而消灭。
二、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质权人放弃质权,不得有损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时.在同一债权上既有质权担保又有其他担保,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则直接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其他担保人的利益不因其放弃质权的行为受到影响,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并不干涉。
三、担保人不担责的五种情况
担保人不担责的五种情况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超出保证期限的。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的。
4、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的。
5、主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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