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门诊规定病种的报销政策
时间:2023-07-14 00:10:19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门诊规定病种报销比例如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百分之六十五、百分十七十五;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四百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五十五至六十。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百分之五十五。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百分之七十,肺癌等十二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百分之七十。

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一)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二)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三)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核后可报医药费分段按比例(35%—70%)结算补偿金额,每人每年度补偿金额累计最高为2万元。

(四)报销程序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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