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一、第三人异议之诉是否影响执行
第三人异议之诉不影响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对于记载于执行名义上的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请求法院判决不许就该物为强制执行的诉讼,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施以救济的方式。执行名义是正确的,执行名义作出时至强制执行时都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但在强制执行时,债权人误将第三人的财产视为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对该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
二、执行异议之诉从审理到出判决一般需要多久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从审理到判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在6个月内结案。
执行异议之诉意义:
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虽然确立执行异议程序,执行中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时,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
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
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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