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以及健康状况等因素,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实施分类管控措施。
对于身体上存在严重残疾或疾病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予以充分的照顾和医治;而对于感染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隔离及治疗手段;对于可能产生自伤、自残行为倾向的戒毒人员,可实施适当的安全保护约束措施。
在此过程中,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管理人员严禁对戒毒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虐待或侮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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