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取保候审是在未逮捕之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定的,未逮捕可以取保候审,反之则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是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我国司法实践也较少出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还二次取保的情形。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1、审核公安机关移送的信息,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要出具逮捕通知书;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要说明不予逮捕的理由;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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