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保险行业的几种典型的保险)的盲目竞争必然会抬升保险成本,最终带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寻求解决途径:
首先,应尽快完善保险法律体系,在现有保险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从法律责任的高度来界定其相适应的内容和标准,重点要完善保险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监督和保险市场经营者的自身约束机制。制定针对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条例,限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竞争环境、竞争手段和竞争规则,严惩恶性的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应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及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的步伐都在加快。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同台竞争的局面正在形成。要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改变低层次竞争和垄断竞争的局面,监管机构应避免人为设置过高的壁垒,适当放低对众多中小型专业化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门槛,鼓励其发展,以满足保险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同时加快中资保险公司的审批速度,并发展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这样才能促进保险市场的充分竞争,减少滥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应通过立法明确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区分寿险和财险的不同特点,分别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运作,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负责对接管的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担负破产公司保单的转移。以此建立有效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避免因保险人资格的变化而使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保险市场上自由竞争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保险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同业竞争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造成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泛滥。为此,应尽快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完善立法,改革保险监管体制,以实现保险市场有序的良性竞争,应对人世带来的挑战。
郭艳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15]《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四十七条
[16]《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17]《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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