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内地居民提供: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或军人证件;
2、港、澳、台同胞或侨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或护照;
3、外国人提供:护照,并附护照中文翻译(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二)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属凭证
1、房屋:房产证、土地证
(1)农村房屋,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房屋状况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房产证和土地证号码,房屋权属人,建房时间、房屋结构、层数、面积,有无拆建、改建及扩建过,产权有无争议,如未领取房产证的,应加以注明;
(2)房产证或土地证证件内容不清晰的,需提供房产或土地的登记信息卡。
2、汽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3、银行存款:存折(卡)、流水清单;
4、股票证券:股东卡、证券卡;
5、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股金(股权):股权证、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出具的该股金(股权)是否属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证明;
6、公司股权或个体工商户财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登记机读资料、工商局备案的企业章程;
7、其他财产的凭证。
(三)遗嘱人可提供遗嘱或遗嘱草稿。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四)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未再婚证明等。
(五)能够反映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计生证、户籍底册、人事档案资料等。如没有上述相关证明材料,遗嘱人或受益人为佛山市户籍的,可由遗嘱人或受益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所在单位出具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证明。单位证明需附上能够反映其亲属情况的档案资料或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居(村)委会或派出所证明需附上户籍底册(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遗嘱人或受益人户籍为非佛山市户籍的,需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六)公证员根据个案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经公证员初步审查认为上述证明材料已符合受理条件后,如遗嘱人超过75周岁,待公证员通知补充提供遗嘱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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