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又称作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具体表现为: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是无国籍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面目出现的外国国家;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民事法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包含着本国公民、法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在处理这些关系时,不一定都会适用到我国的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外国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有可能得到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所适用的国际条约必须是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且该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此外,对我国已在国际条约中声明保留的条款不得适用。对于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对于应当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我国法律。依法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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