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什么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时间:2023-08-11 10:00:40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如下: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在进行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提供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对于要出售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拥有优先购买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如果二手房的原产权属于单位,交易过程中就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条件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为:

(一)须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所谓"租赁房屋",应当是指出租人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符合《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中规定标准的房屋。

(二)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关于"同等条件"标准的确定,一般认为是指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关于"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价款条件要等同,即承租人允诺支付的价款数额应等同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允诺支付的价款。其次,关于价款的支付方式,也应等同于第三人允诺的方式。例如第三人允诺一次付清者,承租人不得主张分期支付。再次,"同等条件"还应包括其他交易条件的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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