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承租人的,或者有其他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人民法院对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刘先生在未告知马先生的情况下出售出租房屋,侵犯了马先生的优先购买权。但上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父母、父母、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子女,祖父母,孙子孙女。本案中,刘先生将房屋出售给姐姐,属于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因此马先生的要求无法支持。
全文4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