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决定不允许对方接走怎么办?
时间:2023-06-26 21:34:37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特别限制不允许对方接走孩子,但如果双方协商后约定不允许对方接走孩子也可以。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一、孩子抚养权法律

子女抚养方面: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八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二、离婚时没有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再要吗?

离婚后没有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看孩子。法律规定离婚后探望孩子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所以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当然有权在离婚后看孩子,并且有抚养权的一方要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如果对方不让看孩子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法院已经判决了如何行使探望权的,则这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如果有探望权的一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则可以中止其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离婚后探视权时间如何规定

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两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八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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