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2-20 21:31:50 3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得以批准授予专利权所应具备的条件。对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首先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还应当要求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此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其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技术成果成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突出方面。所谓显著进步,则指该产品在功能、质量、方法上或者在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等方面比现有技术前进了一大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谓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专利说明可以实施于工农业生产,并且能够重复多次实施。所谓积极效果,是指发明创造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或者社会效果,如能够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原料、提高劳动生产率等。

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新颖性要求的规定,其要求要比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要求低。以上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丧失其新颖性的规定,对外观设计同样适用。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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