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时间:2023-05-10 18:41:27 2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以及市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力资源、教育、卫生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凭批准录用或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工作单位证明、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三)经市组织、人力资源、教育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所须材料:

1.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3.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不用提供)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4.迁入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申请人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若属夫妻关系的可用《结婚证代替,若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可用《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代替,若申请人与人的户口登记在同一户内且关系清晰的无须提供本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5.迁入自有房产(商品房除外)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证明、迁入地村(居)委会证明;

6.迁入自有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管部门备案),迁入地村(居)证明;入户人属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入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婚姻关系法律文书);

7.迁入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经市人力资源局备案,以及提供工作单位的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

(四)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迁入自有商品房或中央、省直属驻莞单位的,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收费:《准迁证4元/张,《户口迁移证4元/张,《户口簿10元/本。

(六)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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