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处罚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是一种处罚公司全体股东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设定的制裁措施,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情合作特征,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应该合法有效。但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权力时,应当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和幅度。股东会处罚股东的标准和范围不明确,法律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的,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无权对股东处以罚款,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pervisors:...(10)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可见,有限公司股东会是依法对公司事务作出决议或决定的权力机构,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与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管理和被管理之间没有关系。公司股东大会原则上无权对股东进行任何处罚。这也可以从《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包括对股东处以罚款的内容中体现出来。因此,在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没有法定的权力对股东处以罚款。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处以罚款的决议,超出法定权限,该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它既赋予股东权利,又使股东承担义务。这是公司股东的行为准则,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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