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商品房交付的明确规定
时间:2023-07-01 08:44:00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民法典对商品房交付适用于不动产交付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品房属于我国法律定义的不动产,因此对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需要依法登记而产生效力,若是为登记则不发生效力。对于商品房的交付还需要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等条件,其次商品房面积还需要完成最终的测绘。

商品房屋交付标准是怎样的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消防、环保合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民法典》中,均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

一些大城市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已明确将取得《竣工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规定未进行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竣工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以取得《竣工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一既是广大购房者的要求,也是一种趋势所在。

3、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4、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入住条件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但必须达到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以上法定条件中,其中第一项法定条件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环保、消防验收合格)是强制性条件;而其他法定条件均具有行政管理性,若当事人约定与该部分交付条件相冲突,则以约定为准。

民法典的指示交付是什么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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