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补偿决定中的“坑”
时间:2024-01-16 19:25:32 2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基本案情:杨先生在xx市xx区拥有629.23平方米的办公房屋,后涉及拆迁,2019年11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按照15%的增加量补偿杨先生办公房共计723.62平方米,及补偿临时安置费等补偿项目若干。

应该说这样的补偿表面看起来是还不错的,600余平办公用房补偿700余平办公用房,杨先生应该满意才对。但问题是这其实是个空头支票,拆迁方其实压根就没有什么办公房性质的回迁房,他们之所以这么签,一是为了符合法律关于等性质补偿的要求,二是为了尽快拿到杨先生的土地,至于该决定是否真的能够履行,他们却从没考虑过这事。在律师的指导下,杨先生识破了拆迁方的这种图谋,于是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该补偿决定起诉到法院。但一审法院却驳回了杨先生的诉求,杨先生上诉到二审法院,终获改判。

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本案的焦点是《征收补偿决定》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是否可以实际履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且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本案中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关于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中明确了安置房屋为本项目1号楼。但从查明的事实上看,现所建成的本项目1号楼并没有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由此可见被诉补偿决定部分内容实际不能执行,如法院判决支持该决定将造成空判,引发新的矛盾。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xx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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