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罪的严重程度定夺,并不能完全依据证人数目的多少,而更需要全面深入地考虑各类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与整合。
证人的证词固然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但它并非唯一标准,事实上,我们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繁多,如物证、书证、被害人的叙述、犯罪者的自我陈述以及抗辩,再加上专业人士的鉴定意见,详细的勘验过程、详尽的检查清单、严谨的辨识工作、精密的侦查实验记录等等,这些都能为案件的破获提供必要的实证支持。
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对于盗窃罪的准确判断,其核心要素在于是否存在充足的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已经达到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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