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在逃跑过程中被机动车撞伤,失主却要为此承担责任。当法官在法律的公正、以人为本等一系列有意义的价值判断中权衡的时候,我们看到判决结果总是有点出人意料———失主要赔偿小偷的损失。面对这样的结果我们该如何让失主,同时也让更多的人去接受它呢?
事件回放
2004年11月1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小偷逃跑路上遭车撞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偷、失主和肇事车主分别承担55%%、10%%和35%%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同时判定,小偷方某有请求伤残补助的权利。
2004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方某在泉州市刺桐路偷了杨女士的自行车后逃跑,杨女士发现自行车被盗,立即雇了一辆摩的追赶。追赶途中,方某在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大货车碰撞、碾轧,造成开放性骨盆骨折、左膝开放性损伤。出院后不久,方某将失主和肇事车主同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九万多元,同时向法庭请求确认自己评残后有要求被告承担伤残补助费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为逃避追赶,冒险闯入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本案自身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肇事车主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另外,当小偷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时,失主应该预见到继续追赶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其措施不当,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本案中,法官采取了比例分担的方法,让肇事车主和失主无条件地承担原告的损失,应该说是所谓公平和人道责任的表现。立法者的目的和善良用心可以理解,但是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其中,重要的是会引起法律效率的低下和成本的增加。要解决此类问题更完善的方法,不是单方面加大机动车主的赔偿义务,而应该通过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更好地为弱者提供救济。因此,让车主承担小偷的损失,并不合理。
失主是否应该赔偿小偷?这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失主如何追逐小偷以至于小偷逃到机动车道上?小偷跑到机动车道后失主是否还在以命相搏?惟有具体地考察失主的行为,我们才可以弄清失主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才可以确定他是否应对小偷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至于小偷是否可以得到伤残补助,则是一个比较幽默的问题。如果小偷可以拿到伤残补助,那么我感觉是:小偷不像是个应该受到谴责的偷窃者,而更像是一个因工致残的英雄。如果是这样,那么法律给我们的指引将是:这个社会是在鼓励而不是在消除违法的行为,我们的法律是在杀富济贫而不是公平地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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