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反应的过失
时间:2023-04-12 11:23:41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可能会发生过敏反应的药物,如青霉素、破伤风抗毒素、细胞色素丙及其他生物制剂等,医务人员均普遍予以重视,但对于像磺胺类、鲁米那等药物的过敏史,易被忽略。

有时因做青霉素的过敏试验(标准浓度)也会发生由过敏引起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只要验明皮试液的浓度符合标准,即使是发生死亡事件,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医护人员是没有直接责任的。

一、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

5、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

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6、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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