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所引发的争议,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如下:首先,若开发商经过书面催促后,能够按照约定的时效期限内如期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此时,购房者可据此向开发商提出经济赔偿请求,以弥补因延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其次,如果开发商在经过书面催促后,仍然无法在约定的时效期限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并且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解释和正当理由,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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