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居住该房屋:
居住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和其他附着物占有、使用甚至受益的权利。自罗马法以来,居住权一直存在于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确认住房居住权的意义:1。住房居住权的确认是住房产权在我国现代社会产权制度中地位提高的表现。它可以满足那些需要住房的人的需要。住房是人们安家落户的基础,特别是满足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具有赡养、赡养和关怀的性质。从经济分析法的角度看,住宅作为房地产应该实现其效用的最大化。物权立法和司法以及人们从事物权行为时,都必须考虑到功利性。根据刘易斯定理,可以通过确立居住权来实现这一目的。而且,居住权的设立可以更好地分配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反映了人们互相帮助、交换需要、互相帮助的道德习惯。因为居住权通常是免费的,业主没有必要支付对价。住房居住权的特征如下:
1。居住权是建立在他人房屋所有权上的物权,但不能建立在自己的房屋上。居住权应严格限定为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的人设定的。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建立在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上,主要来自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家庭成员和配偶的独特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占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得享有居留权。居住权不得转让。在罗马法中,“地役权是一种不能转让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是可以转让的,比如某一年的土地收割权的转让。就人的地役权的性质而言,人的地役权与权利人是分不开的,因此权利在权利人死亡时消灭。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长期的、终身的。这是居留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居住权是用来给无房可住的人居住的,如果对居住权没有约定,应该理解居住权永远伴随着他们的生命。居留权的长期性和终身性不需要在合同、遗嘱和遗赠中加以规定。它应该被解释为当然,或作为一个隐含的规定当然。居住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为无房者提供居住和保障其生存利益的权利。因此,居住权所享有的居住权不能转让或者转让给他人。出租房屋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不能是全部。而且,居住权不能被他人继承。这体现了居住权主体的特殊性。
居留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1。除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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