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因债务问题而将另一半告上法庭时,法院将会依据债务的性质及其相关证据来深度考量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范畴。
倘若这笔债务是由夫或妻中的单个个体以个人名义超出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负担的,那么从理论角度出发,这种类型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与决定所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的用途并未明确指向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与决定所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应被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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