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可以去什么机构鉴定伤残
面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残,受害人及其家属需明确鉴定机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在初步阶段,受害人应向这些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取专业的伤残鉴定。若对首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2.必要时,若医疗事故争议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中华医学会可组织进行技术鉴定。这些规定确保了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医疗事故当事人如何举证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举证责任对于双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
1.医疗机构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失或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这要求医疗机构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而对于患方,则需就医患关系的存在、损害结果及经济赔偿范围等承担举证责任。患方应积极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并合理确定经济赔偿数额。
3.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患方主动举证往往更具说服力,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
三、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处理
当医疗事故争议发生时,病历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其处理方式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医疗机构应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与争议相关的病历资料,如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
2.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保管,并可为复印件。这一流程确保了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3.值得注意的是,要认定医疗事故,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向当地卫健委申请并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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