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住院费用报销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定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二、崇左住院费用报销办理地点
崇左市大新县安平大道192号大新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1楼职工保险报销服务窗口
三、崇左住院费用报销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材料齐全。
2.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业务印章。
3.提供的医院收费票据必须为符合税务部门规定标准的有效发票。
4.提供的病历资料须符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病历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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