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住院费用报销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医疗保障业务群众办事指南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0〕22号)规定,住院费用报销审批需符合如下条件: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材料如下: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持卡结算,如涉及意外伤害的,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原件1份。
(二)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的,需提供:
1.《广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复印件1份,并签署《承诺书》);
3.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结算清单,原件1份;
4.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死亡证明),原件1份。
5.意外伤害的提交《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就医情况表》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医疗机构提供的资料,须加盖医疗机构业务章或财务章。
二、崇左住院费用报销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定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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