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在初由原来的新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而来,在缴费指导方面继续按照去年新调整的政策执行,只是初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55元/人月提高至70元/人月。但并没有涉及到缴费政策调整。
城镇居民养老险新政策有哪些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共12个档次,每年从100元到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有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村、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4、补贴标准:最低补贴标准是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至600元补60元、缴700至900元补70元、缴1000至2000元补8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的也不予补贴。
5、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6、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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