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放鸟巢烟花外观酷似鸟巢,其名字中包含了鸟巢两字。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这款烟花的监制方、生产方以及销售方告到法院,索赔400万元。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国家体育场公司拿到了10万元赔偿款。
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与国家体育场有关所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国家体育场又称鸟巢,通过举办2008年奥运会,鸟巢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场所和称谓。2008年12月以来,原告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一种盛放鸟巢的烟花产品。原告代理人说,盛放鸟巢高度模仿了国家体育场鸟巢的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独特艺术特征,剽窃了他们的创作智慧。国家体育场公司要求几名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财产权益,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某烟花集团公司和被告浏阳市某烟花公司制造、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某烟花集团公司、浏阳市某烟花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判决北京市某烟花公司停止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法院判决某烟花集团公司、浏阳市某烟花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昨天下午,国家体育场公司相关负责人来到法院,赠送锦旗,以表达感谢之意。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被告方已经履行法院判决,该公司拿到了10万元赔偿款,法院此次判决有力地保护了鸟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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