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遭杀害是否犯罪?
时间:2023-07-07 18:56:52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杀害熊猫构成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熊猫”不敌“鸟巢”

盛放鸟巢烟花外观酷似鸟巢,其名字中包含了鸟巢两字。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这款烟花的监制方、生产方以及销售方告到法院,索赔400万元。昨天,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国家体育场公司拿到了10万元赔偿款。

原告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与国家体育场有关所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国家体育场又称鸟巢,通过举办2008年奥运会,鸟巢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度极高的场所和称谓。2008年12月以来,原告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一种盛放鸟巢的烟花产品。原告代理人说,盛放鸟巢高度模仿了国家体育场鸟巢的建筑作品、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独特艺术特征,剽窃了他们的创作智慧。国家体育场公司要求几名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的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财产权益,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某烟花集团公司和被告浏阳市某烟花公司制造、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某烟花集团公司、浏阳市某烟花公司停止制造、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判决北京市某烟花公司停止销售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法院判决某烟花集团公司、浏阳市某烟花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昨天下午,国家体育场公司相关负责人来到法院,赠送锦旗,以表达感谢之意。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被告方已经履行法院判决,该公司拿到了10万元赔偿款,法院此次判决有力地保护了鸟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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