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大熊猫最高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如下:
1、非法捕杀大熊猫一只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2、非法捕杀大熊猫二只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无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死刑,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3、非法收购、贩运大熊猫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5万元以下罚金;
4、情节严重的,处以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5、非法收购、贩运活体大熊猫导致其死亡,比照捕杀大熊猫处理。
一、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的措施为:
(1)保护动物栖息环境和恢复它们原来最适宜的栖息条件;
(2)控制动物种群的结构和大小;
(3)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种群遗传性,激发其遗传变异,改变保守性的趋向,恢复和加强种群的生活力;
(4)消除和减少人为的不利影响,这是至关重要的。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4、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常见行为类型如下:
1、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2、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3、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总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自卫杀死大熊猫犯法吗
1、为了自卫杀死大熊猫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如果行为人是不得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固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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