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是否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视实际情况来定。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如果养子女还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应根据养子女对生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上述我们提到,收养关系成立具有两方面法律效力,即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形成以及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销。
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一旦形成,意味着养父母将成为养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双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具体来讲,养父母需要抚养、教育、保护养子女,反过来当养子女成年后,也要赡养、保护养父母,当养父母去世后,养子女即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另一方面,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间的自然血亲关系虽然无法切断,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简单讲,虽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有血缘关系,但在法律意义上,自养子女与养父母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时起,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就不再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还主动扶养生父母,尽了较多义务,可以依法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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