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合伙的企业执照归属问题
时间:2023-08-29 16:46:27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两个人合伙的企业执照归属问题

两个人合伙的企业执照归属问题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合伙人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二、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

1.成立基础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持股数分享权利;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三、合伙企业退伙的条件是什么

合伙企业退伙的条件是: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合伙人可以退伙;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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