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手夫妇确立了子女由各自监护的基本原则之后,常理来看,两方都有权利自由商定任何一方无需向对方支付抚养费用这一结果。
当然,若其中某一方在承担子女抚养责任时,其经济状况显著困难或与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存在显著偏差,社会公序良俗和人性道义上都应给予其适当的支持与补偿。
这种公正与平衡的解决方式,不仅代表着我国法律体系与道德准则的尊重与尊重,更体现出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关爱与体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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