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惯例,若离婚后双方各自照料一名子女,并且二者在经济状况以及抚养能力方面基本相当的话,那么一般来说是无需再向对方支付任何抚养费用的。
然而,假如有一方在抚养孩子过程中的条件显得极其恶劣,或者孩子真正的需求与之存在着显著的差距,那么这就有可能导致他们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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