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的法律问题要区分情况:(1)如出卖人先后与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其中一个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其中一个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债权;(2)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其中一个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占有了房屋,该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3)若所有买受人都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也未实际占有房屋,那先交付购房款的买受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4)若所有买受人都只与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均未支付购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其债权优先于其他买受人。
开发商口头允诺的绿地应该归属于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说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均属于业主共有,但也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例外情形。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位于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由买受人专有使用,该绿地连同底层商品房一起向买受人出售。然而,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达到“明示”这一条件,即必须符合下列要素:
一是窗前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如果是开发商与业主私下达成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买卖协议而无规划批准手续,则不能认定窗前绿地买卖合同有效。
二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独占)使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窗前绿地一般与底层住宅一同取得,一同移转让与。但业主之间只转让窗前绿地的,只要该绿地符合上述条件,且转让手续合法,则该绿地转让行为仍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底层业主取得的窗前绿地权利,仅仅是专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业主只对绿地上的植物享有所有权。
第三,窗前绿地不得妨碍建筑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和使用。
第四,窗前绿地的土地专有使用权费用及绿地维护费用应单独计算,由享有绿地的一层业主承担,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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