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8年10月1日实施日期:1998年10月1日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贸易,制止价格欺诈行为,为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住宅的,执行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新建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采用价目表、价目表的形式标明。价格表的具体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由市(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册由省物价局监制,统一印制发行(明码标价册式样附后,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确。成交后,由买卖双方签字,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备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准确填写价目表和明码标价簿。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索取价目表,杭州市中央和省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物价局索取。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第七条本暂行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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