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丈夫所引发的公司负债问题上,如若该债务是用于维系家庭日常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由夫妇二人共同签署的,那么债权者便有权向其妻子提出,要求她对这些负债负有连带的偿还义务。
然而,若夫或妻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这笔债务已被明确定义并约定为个体性质的,那么在此情况下,他们通常无需承担上述连带性的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33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