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法律原则是指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应依法遵守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1995年3月1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对房地产开发作了如下定义: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城市国有土地,而我国另一类型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必须事先通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
(二)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的关系极为密切。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纲领,是城市各项建设包括房地产开发的依据。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房地产开发的实践经验证明,开发房地产,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城市房地产,使城市房地产得以合理发展,首先必须通过科学的预测和规划,明确房地产开发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地位。开发房地产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1、在城市规划区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开发项目的选址、布局、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发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开发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施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qot;。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占用地下管线进行开发。
4、各项开发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5、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开发城市新区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以及工程地质条件不宜开发的地段。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总之,依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城市规划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必须服从城市规划。
(三)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是实施房地产综合开发最主要原则,是城市建设体制的一项重大成果,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分期施工,协调发展,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种科学的建设经济管理方法。综合开发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勘测、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和所需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包建住宅、生活服务设施,公共建筑、通用厂房等。过去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投资来源分散,城市建设采取的是分散建设,见缝插针的小生产方式。采取这种方式进行城市建设,造成城市规划难以实施,城市建设缺乏系统性,总体效益差。同时实践证明,这种分散建设很难保证住宅建设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同步进行。由此积累了大量欠帐,给群众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给后续投资开发造成很大障碍。因此,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房地产开发,必须摒弃这种小生产的零星开发和分散建设的方式。
(四)、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开发的产品质量合格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因为房地产开发产品使用期限长价值量高,与人类生活关系密切。如果房屋的质量出现问题,则它的使用价值会降低,房屋的寿命将缩短;如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还会造成房屋毁损和人身伤亡,给产权人和使用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害。近年来,由于一些开发商、建筑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压缩投资额,使用劣质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设计者设计失误造成建筑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必须限制这些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为了贯彻执行这一原则,我国房地产法律明确规定:
第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划;
第二,该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峻工须经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才可投入市场。相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五)、房地产开发坚持鼓励开发建设住宅的原则住宅建设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居住水平从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进步水平的高低。居民住宅既是人们基本的生活资料,也是人们的主要财产。保证住宅所有权的正确行使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秩序。住宅紧缺与人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的矛盾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因此,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利,改善其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重大的意义。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住宅法制建设,我国也不例外。
1、运用税收杠杆,即对高档开发项目实行重税赋和增加税种,而对普通住宅项目实行减、免税。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其房地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予以免税。
2、运用金融杠杆,即对高档开发项目不予贷款、减少贷款或者调高贷款利率并缩短还款年限,对普通住宅项目给予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并延长还款年限。
3、运用地价杠杆,即对高档开发项目以招标或拍卖出让方式高价提供,对普通住宅项目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无偿或低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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