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作为职业风险,对工伤职工工作、生活影响严重,同时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为企业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确保在工伤发生后,单位和员工的损失能降到最低点,消除双方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大保障。为此,2004年1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对在工作中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以及因工死亡者遗属提供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林根表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有利于营造多赢局面。一是有利于维护工伤员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没有工伤保险,员工一旦遇到工伤事故伤害,其本人及其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等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等于编织了一张工伤员工保护网。二是有利于化解用人单位的职业伤害等经营风险。用人单位不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昂贵的医疗费和补偿金负担会导致用人单位增加成本,严重的还会危害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三是有利于社会稳定。未参保员工一旦发生工伤,因权益得不到保障,容易引发少数人采取过激行为,危害社会安定。因此,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是维护员工利益、构建和谐的重要举措。
一、员工遇工伤,社保赔付后为何老板仍需赔付
工伤保险的确能保障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或经济补偿,为企业分散用工风险。但该险种不能覆盖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的所有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规定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大致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费用(如生活不能自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那么除了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外,购买商业保险来规避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就很有必要。
目前最大限度上能与工伤保险补充的商业保险是雇主责任险。
说到这里,大家或许有疑问,团体意外险不也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吗?
现实生活中,确实很多企业主购买的不是雇主责任险,而是团体意外险,因为同样的保额,团体意外险的保费相对便宜,员工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能赔偿。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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