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时间:2023-03-10 14:10:59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一)主体为一般主体;(二)在主观上必须为故意;(三)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四)在客观上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贪污贿选董事长算是破坏选举罪吗

贿选村长的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仅破坏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行为才可以构成该罪。《刑法》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应予立案的情形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选民可以放弃选举权吗?

选民可以放弃选举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可以依公民的个人意志而决定是否放弃,他人无权干涉。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指选举或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即人大代表的权利,其他任何选举活动中均不是这里所讲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其他任何权利都不具有这种属性。

在我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是广泛的,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也不是选举村委会(居委会)成员的权利,后面这些是民主选举,是选举权利,但不是选举权。

民主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也称作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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