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主体资格或身份的审验标准问题
时间:2023-06-21 19:44:40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前比较有争议的是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核实股东主体资格或身份的真实性。笔者认为基于以下四个理由,注册会计师不需要审验股东的真实性。

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来说,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实际收到才是关系到公司偿债能力的因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金额是其关注重点。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某股东未实际缴纳或者未完全缴纳注册资本的,由其他股东缴纳并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不管是哪个股东缴纳的,均以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收到为原则的立法理念。

只要公司注册资本实际收到(或者事后补收),即使股东是虚假的,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登记并不具有设立股东权利的作用,仅有公示作用(或对外证明作用),在实践中挂名股东或隐名股东现象也比较常见(例如为了规避《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管制,找个挂名股东将公司股东登记为二人以上。

既然不需要审验股东的真实性,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等资料上股东的签字盖章是否真实,也不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实质审验。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金需要验资吗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

对于开公司的人来说,在注册登记时,都得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而从3月1日开始,开公司的人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的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以由上述可知,注册公司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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