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是怎么算的?
时间:2023-07-23 10:02:34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的规定: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房产抵押权、典权的设定和办理

房产抵押权、典权怎样设定和办理

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进行抵押时,应该在事实发生三十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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