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然灾害补贴政策是:对冬令、春荒期间存在口粮、衣被、取暖等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270元标准、需救济人数的三分之一安排补助资金,即平均每人补助90元。对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按照人均6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台风灾害按照人均9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灾害按照人均230元的标准帮助紧急转移安置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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