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缺乏书面借款凭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仍然有可能通过采用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向债务人提起诉讼。
在此情况之下,债权人可以凭借提供其他多元化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债权人可提交具有效力的银行流水记录、具备可信度的见证人证言、详细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说服力的短信或邮件等电子数据,以及债务人亲口承认借款事实的其他形式的证据。
若债权人因个人能力所限难以自行搜集上述证据,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法院会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以确认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因此,即便在没有书面借款凭证的情况下,债权人仍有可能通过其他有效证据成功起诉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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