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明确规定,若被执行人因现金流短缺导致其生活极度困顿,同时又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甚至失去了劳动力,此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止对该被执行人的债务追偿程序。
这就意味着,倘若借款人的确由于经济状况恶化而无法履行债务义务,并且已经失去了工作能力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终止对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的判决。
然而,这并不代表借款人无需承担债务责任,仅仅是暂时停止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途径来追讨债务。
在未来的日子里,如果借款人重新具备了还款能力或者恢复了正常的工作与收入,债权人仍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权益。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将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例如借款合同的条款细则、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及实际能力、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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