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申报程序如下: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3)同意维特原半的、裁定予以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如何规定
1、法院做出死刑判决后,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会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复核,如果判决正确的,裁定核准执行,交有下级法院执行。
2、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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