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调解结案吗:可以。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已经确立了调解的基本制度,即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调解,这给行政诉讼的调解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行政案件的调解,也可以借鉴上述案件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时机。原则上判决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均可进行,特别是在证据交换或庭审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往往一目了然。此时适时调解,原、被告双方抵触情绪较小,容易促其和解。(二)适用调解的案件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如行政裁决案件,法院应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不能忽视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参加到诉讼中来,以保证第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三)在涉及到民事方面的调解时,要把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有机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查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为调解打好基础。
(四)将调解确定为法定的结案方式。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笔录或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结案,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话,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行政调解书”。
法院终结执行是结案的意思吗
法院终结执行是结案的意思。
终结执行是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可以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是结束执行程序,不再恢复。法院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主要是因为法院为了避免未结案数字久高不下,从而做的处理办法,而执行程序的终结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
执行终结的效力有哪些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2、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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