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起诉子女要求增加赡养费,却拒绝与老伴共享,法院多次调解不成,依法予以驳回。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刘老汉与妻子刘张氏为河南人,今年均已年过七旬,婚后共育有四儿一女,现跟随大儿子刘甲和小女儿刘戊在昆山生活,其他三子刘乙、刘丙、刘丁在其他省市定居生活。2013年4月,刘老汉起诉刘乙、刘丙、刘丁,要求三个儿子每月各支付其1000元的赡养费,后法院判决由上述三子每月各支付刘老汉赡养费400元。同年11月,刘老汉再次向法院起诉长子刘甲及小女儿刘戊,要求二人每月各支付其赡养费1000元。庭审时,刘老汉反复强调上次起诉及本次起诉只是他个人的行为,他妻子刘张氏并未参与起诉,所以上次判决及本次判决的结果与刘张氏无关,所得的赡养费也没有刘张氏的份。刘老汉的大儿子和小女儿闻此,当庭表示不同意支付刘老汉赡养费,并在庭后与刘乙、刘丙、刘丁协商后,五人签订了父母赡养协议一份提交法院,表明法院上次判决刘乙、
刘丙、刘丁支付的赡养费给刘老汉,本次法院判决的赡养费给刘张氏。刘老汉听此大怒,当庭大骂儿女和妻子,甚至要动手打儿女,被法官和法警及时制止。
后法院依法查明,刘老汉现与刘张氏住在二儿子刘乙提供的住房内,平时家中开销由刘老汉和刘张氏实行AA制。刘老汉的经济来源除刘乙、刘丙、刘丁每月按照上次的判决结果所支付的赡养费外,另在老家河南还有农村低保及土地租金共计每年约2000元,且这些钱全部掌握在刘老汉一人手中,刘张氏的生活费平时主要由刘甲和刘戊支付。法院另查明,刘甲和刘戊均无固定工作,收入较低,而刘老汉也不存在因生活困难或生病等原因造成的大笔经济支出,且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刘老汉始终坚持不同意将其起诉所得赡养费与刘张氏共享,故最终法院驳回了刘老汉的起诉。
法官提醒: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的金额应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予以确定,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根据子女各自的经济条件,共同分担赡养费。子女支付的赡养费,父母均有权利支配使用,但本案中刘老汉拒不与妻子共享赡养费,并因此与儿女、妻子发生冲突,伤了感情,实属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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