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新竹县85岁曾姓妇人年迈身体欠安,她向法院控告7名子女,请求每人每月给她13000余元(新台币,下同)赡养费。法官考虑,每位子女经济情况不同,她名下有11笔不动产,难以证明无法维持生活,驳回请求。
曾姓老人目前与长子及2名女儿、孙子女同住,她膝盖退化,行走不便,由儿女分工照料。
当时老人与长女、三女儿在家,老人话不多,只表示,希望能长住家中,不愿另住其他地方。长女透露,提告不是母亲本意,是其他儿女要母亲提告。母亲与儿女对簿公堂,心情沉重。
长女表示,妈妈是大家的,每个儿女都很孝顺妈妈,只是每个人处境不同,应相互体谅,避免伤害手足感情。
她说,每个子女各有家庭,各有难处,不是大家不要妈妈,而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老人提告请求赡养费,包括每月72000元看护费及新竹县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19441元,2项合计9万余元,等于每位子女每月要付13000多元。
法院开庭时,儿女各有不同主张,有人建议轮流照顾母亲,有人希望给钱方式,也有人说每月13000多元,根本无力负担。
法院查出老人名下有11笔不动产,老人表示,这些是无力耕作的农地或位处偏僻的建地、连名地,难取得利润或变卖。
法官考虑,老人尚未雇用看护,是由儿女照顾,子女照顾年迈父母尽孝道,是难能可贵美德,不该将孝养等同看护并评价为金钱。且老人名下有不动产,每月领有老人生活津贴等,应不致于过不去,驳回老人的抗告,希望儿女间多沟通,找出对母亲最好的照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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